兰州市民张文(笔名)与兰州天一装饰公司因房屋装修纠纷,双方最终上法庭。安宁区法院认为,兰州天一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张文违约金3.75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兰州天一装饰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合同纠纷案件将在不久的将来开庭。
2007年10月11日,张文与兰州天一装饰公司签订了家庭卧室装修施工合同,总成本为27651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文向兰州天一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08年1月10日,由于施工方操作错误,装修现场汽油着火,房屋内所有墙壁、墙纸、灯具都变黑了。鉴于张文事故造成的损失,兰州天一装饰公司承诺清和更换受损房间的墙壁和灯具。同时,承诺在2008年1月16日前按时交付。如果不能按时交付,兰州天一装饰公司每天向张文支付500元的延误费。直到2008年4月1日工程竣工,张文才发现许多装修问题,需要维修,工期延长至4月8日。项目交付使用后,张文发现房屋装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多次找到兰州天一装修公司协商,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09年12月12日,张文将兰州天一装修公司告知法院。
兰州天一装饰公司认为,该项目于2008年1月完成,但张文总是因各种原因拒绝接受验收,导致无法移交。因此,延误工期是由张文的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安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兰州天一装饰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发生火灾,造成灯具和墙壁损坏。兰州天一装饰公司再次承诺于2008年1月16日交付,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导致工期延误4个月此,兰州天一装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兰州天一装饰公司判决支付张文违约金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