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张购买了位于河西区的房地产,并签署了房屋销售协议。双方在家具价格上存在矛盾。钱坚持要求家具和房地产一起出售。最后,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处解除双方协议。近日,河西法院审理后,一审支持其申请,判处钱双倍返还定金,赔偿5000元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发现,2009年6月11日,原告张某和被告钱某在第三人介绍后在一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张买了钱所有位于河西区的房子,建筑面积75.17平方米,双方同意总房价为45万元。如果双方违约,需要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在签署协议的当天,张向第三方支付了5000元的中介费,并按照协议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因家具价格问题发生冲突,然后双方变得越来越僵硬。张随后起诉,要求法院命令被告钱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5000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确认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行使权利和义务。房屋销售合同关系与家具销售合同关系不同,双方不能就家具价格达成协议,不影响房屋销售协议的继续履行。现被告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销售协议,属于违约,应当依法返还原告定金,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原被告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被告钱双倍返还原告张购买定金2万元,赔偿对方5000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