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一位读者最近向本报报道,几个月前买楼时,售楼处向买家收取每户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声称
装修房屋主体无损坏,扣除电表、水表费后退还剩余费用。现在读者已经装修了两个多月,但开发商没有退款。
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波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只规定业主需要
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有通知义务,法律没有赋予其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利,不支付保证金不办理家庭手续,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