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辽宁部分地区
家居市场纠纷时有发生,但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难以调解。在这方面,辽宁省工商部门提醒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方便相关部门快速处理。
2011年10月20日,富新消费者张女士同意在阜新市细河区某地板商业银行购买实木地板,由商家负责安装。几天后,地板包装,消费者找到商家解释情况,要求商家更换地板。然而,企业只愿意更换包装的几块地板,并拒绝要求所有和重新安装地板的要求。消费者要求阜新工商局进行调解。
经调查,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所说的是真实的。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和有效期;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规定承担维修、更换、退货或者其他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不合理拒绝。因此,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商家免费更换消费者,重新安装地板,消费者也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部门提醒,双方的协议似乎很麻烦,但可以在争议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争议的顺利解决。建议消费者在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