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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今年年初,李先生想转让一套闲置的二手房,因为他的爱人急需住院的钱。他通过朋友张先生的介绍认识了小刘和他的妻子。看到房子后,小刘和他的妻子非常满意。当时,他们同意了李先生提出的房价。双方还口头约定了签订书面房屋销售合同的日期。
       看完房子的第二天,小刘和他的妻子通过张先生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去看李先生想卖的房子。他们看得越多,就越喜欢它。所以这对年轻夫妇迫不及待地想找人按照自己的想法重新装修房子。李先生知道后非常生气。我想虽然我同意把房子卖给小刘和他的妻子,但双方还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小刘和他的妻子还没有支付房款。因此,小刘和他的妻子无权擅自装修房子。小刘和他的妻子认为,虽然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但李先生已经口头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他们,因此他们有权装修房屋。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说服对方。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他想知道他还能回家吗?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告诉李先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签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小刘和他的妻子喜欢李先生的房子,对李先生提出的房价没有异议,这只能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买卖房子的初步意图。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销售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小刘和他的妻子没有支付房款,李先生也不同意将房屋交付给小刘和他的妻子,因此双方根本没有建立房屋销售关系。小刘和他的妻子擅自占有李先生的房子,擅自装饰李先生的房子,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所有权。如果李先生不想把房子卖给小刘和他的妻子,他们可以要求小刘和他的妻子恢复原状。
       律师提醒您:房屋销售合同往往涉及较大的目标金额,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复杂,买卖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买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前,擅自占有和使用该财产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